关于第73715165号“牛排王糟粕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排王糟粕醋 73715165

阅读:69051 2024-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15165号“牛排王糟粕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

  申请人:王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15165号“牛排王糟粕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经查询,在先“空调之家”等大量类似案例商标已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牛排王糟粕醋”使用在“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其余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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