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8045号“仁恒晶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7987号“仁恒晶城”商标、第31134203号“仁恒晶城”商标均被我局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