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RC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44605号“杜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则第55708326号“杜杜”商标、第20820261号“杜”商标、第50126562号“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653725号“杜杜快乐阅读”商标、第24707219号“杜杜教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判决书;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