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68091号“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HUNANSHENGSHUIWENHUAYANJIU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HUNANSHENGSHUIWENHUAYANJIUHUI及图 74268091

阅读:73359 2024-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思智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8091号“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HUNANSHENGSHUIWENHUAYANJI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41851号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思智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8091号“湖南省水文化研究会HUNANSHENGSHUIWENHUAYANJI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41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称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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