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新时代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3598号“明園新時代大酒店MINGYUAN NEWTIMES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9745号商标、第27369646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5943号、第787663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