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81105号“乐道互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道互娱 30581105

阅读:132287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尔果斯乐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30581105号“乐道互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53584号…

  申请人: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尔果斯乐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30581105号“乐道互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53584号“真乐道文化 JOY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真乐道”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文化传媒行业,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在第41类、第35类等服务上申请多个“乐道互娱”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百度百科、企业信息;2.申请人制作的影片截图;3.《人在囧途之泰囧》、《港囧》、《幕后玩家》等影片的百度百科、电影截图、腾讯视频点击率截图等;4.相关报道;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无任何注册恶意。申请人正文中并未明确引证商标号,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正文中所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争议商标未侵犯与申请人字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乐道互娱”与“乐视”相关报道;2.被申请人简介、工商档案及关联公司百度百科;3.所获荣誉、资质、纳税证书;4.微博页面截图;5.投资影视剧协议及相关宣传。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0581105号“乐道互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道互娱 305811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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