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子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98758号“GT 奇乐宝库 GAME TREAS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1316号“奇乐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6427号“基梯 G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93357号“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287367号“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13830号“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986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GT”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