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摩安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摩安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13239号“蹀愫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蹀愫新”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9427号“蹀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蹀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13239号“蹀愫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