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89131号“贡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贡酣 66389131

阅读:123052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文斌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尚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66389131号“贡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对其名下众多商标并没有使用的需求,其行为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

  申请人:王文斌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尚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66389131号“贡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对其名下众多商标并没有使用的需求,其行为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主观恶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网上高价售卖,其恶意抢注行为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占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兜售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沙坛窖”、“毛杯”、“夹台”、“毛屯”、“钻石美”、“沙坛仙子 黄酒”、“F2 F2甜品铺子”等56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废止,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沙坛窖”、“毛杯”、“夹台”、“毛屯”、“钻石美”、“沙坛仙子 黄酒”、“F2 F2甜品铺子”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出售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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