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西红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69361号“西红氏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明确证据表明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