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02447号“INVENT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37272号“INVE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类国际注册第1444221号“INVENT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类国际注册第1444221号“INVENT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宽展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等上述引证商标法律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被决定在“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门牌;钩子(金属器具);金属盒、箱和容器;金属桩;金属管;金属排水管和金属排水阀;用于软管的非金属绞盘;软管用非机械金属绕轴;金属制管套筒;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水管和水管阀门;树木金属保护器;金属信箱;金属堆肥池和废料收集桶;不发光、非机械的金属标志;金属焊条;金属焊丝;银焊料;金焊料”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建筑用金属构件”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被决定在“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联轴节(非电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包装或打包机器和机床;纺织工业用机器和机床;用于建筑、维修、保养和安装的机器和机床,特别是在建筑、公共工程、园艺、装饰和内外设计工程领域;工业用抽吸机械;泵(机器);推土机;碾碎机;离心机;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清洁设备和机器;工业用拣选机;印刷机器;钻机;电梯(升降机);高压洗涤机;蒸汽清洁器械;中心真空吸尘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气动焊接设备;气动焊接烙铁;电焊机;锅炉管道(机器部件);供暖装置用泵;泵(机器部件);发电机组;酸洗槽;凿子;电动泵或热力泵;电焊接设备;电焊烙铁;焊条;喷焊灯”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机床”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现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