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1405号“梦想家园 POPMART:sky oas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083079号“梦想家园”商标、第59120803号“梦家园”商标、第16760063号“梦想家 梦想起航助力成长 DREAM PURS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要品牌,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被部分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信息、《梦想家园》游戏介绍、其他商标信息、关联公司证明、申请人企业介绍、相关公司信息、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在除“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口哨;纸牌;抽奖用刮刮卡”以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玩具;积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其余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梦想家园”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梦想家园”、“梦家园”、“梦想家”相比较,或文字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积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