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赛诺菲-安万特医疗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赛诺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诺菲-安万特医疗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赛诺根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631978号“SENOL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NOLY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230号“CENOUI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他命和维他命制剂;医用酵母及含酵母制剂;药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31978号“SENOLY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