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裕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39738号“E&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7507号“EliteJoy EJ及图”商标、第50406454号图形商标、第16445544号“J&E”商标、第48965832号“E•J Postnatal”商标、第8463054号“E&J”商标、第22388413号“EJ EASY JEWELRY”商标、第15392791号“聚印网 聚集印刷力量8848print.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注销,不再具备继续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所以,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投入市场使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混淆和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多年,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中显著识别文字“EJ”、“J&E”、“E•J ”、“E&J”及引证商标二、七中图形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