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3288号“A 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6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发挥识别商标来源和与他人商品相区分的功能和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TEST”可译为“测试;试验;测验”,且该部分文字较为突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