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12607号“高云华教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云华教授 72812607

阅读:109944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科微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2607号“高云华教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会损害烈士名誉、荣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

  申请人:中科微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2607号“高云华教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会损害烈士名誉、荣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多件“高云华教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授权书;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商标介绍信息;检索结果;“高云华教授”的部分新闻报道;中华英烈网检索“高云华”烈士的结果;在先案例;注册商标公告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高云华”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2812607号“高云华教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云华教授 728126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6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