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129519号“好市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543240号、第7039564号、第13989082号、第721085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