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3108号“迪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0071号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95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仅在“募集慈善基金”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