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占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麦多馅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占华对被异议人河南麦多馅饼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217696号“正宗麦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宗麦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156684号“麦多和”、第27381853号“麦多和”、第56752252号“麦多和 饿了吃麦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麦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17696号“正宗麦多”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