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ANDONA' INTERNATIONAL S.R.L. (原申请人:ZANDONA' S.R.L.)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5、28类国际注册第1220438号“ZAND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00098号、国际注册第1415477号、第23896727号、第10020938号、第9053301号、第17867025号、第52251015号、第26412413号、第29125508号、第121653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在第18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在第28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