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彭加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5347号“彭加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8801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66807号、第40886000号、第61825348号、第2850168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