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诗华动物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1556号《关于第60371229号“费利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第36761918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