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王子老酱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蒋达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45808号《关于第688892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7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因本案第58440813号“金堡 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回注册申请并公告,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第67977339号“柔酱王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75394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072986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783111号“王子 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292036号“王子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撤回公告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至六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