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88975号“海豚健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豚健康 34688975

阅读:88206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叶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688975号“海豚健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89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叶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688975号“海豚健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89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河北叶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及销售发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官网截图、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4688975号第9类“海豚健康”商标在“1.计算机用接口;2.监视器(计算机硬件);3.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4.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5.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6.电子字典;7.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8.计算机外围设备;9.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46889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含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荣誉证书资质;

  2、企业宣传资料;

  3、产品销售合同;

  4、软件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

  5、产品销售发票;

  6、叶生推广宣传合同;

  7、网站备案;

  8、网易创业大赛、网上宣传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复审、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9类“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数家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其中与成都医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佳医汇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合同,体现了被申请人向上述主体销售了“海豚健康”云平台,该部分合同有证据5中对应的票号为09448043、02335598等销售发票在案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且发票上亦显示了“软件 海豚健康云评估版”等内容。其余证据1、2、4、8中的资质证书、互联网宣传证据等,虽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可以佐证被申请人是“海豚健康”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的开发者,并在指定期间内对上述软件有所宣传。证据6未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形成于指定期限以外。综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4688975号“海豚健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豚健康 346889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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