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倍可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元泰(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45667号“乐味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443673号、第10443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且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