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默森无线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5226号“SMART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8437号“SMART GET”商标、第11038390号“SMARTSAT”商标、第17755554号“SMART SETTING”商标、第57024782号“SMARTPET”商标、第68492963号“SMARTSE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时钟的收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时钟的收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