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75382号“TURNAD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URNADO 33775382

阅读:97330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路德-李格和蒂茨链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号院号楼层 申请人因第33775382号“TURNAD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路德-李格和蒂茨链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号院号楼层

  

  申请人因第33775382号“TURNAD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96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30日至2023年0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上查询及多地市场走访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钩子(金属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申请人有理由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打印页;2、被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3、路德吊索具(北京)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产品宣传册图片;5、印刷品订单合同;6、产品海报图、产品实物图;7、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2024年7月2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均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和指定商品,与本案毫无关联。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钩子(金属器具);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注册了第33775383号“ACP TURNADO”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所示标识为“ACP-TURNADO”,由我局查明事实第二项可知,被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注册了第33775383号“ACP TURNADO”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3775382号“TURNAD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URNADO 337753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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