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47938号“爱荷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荷美 68347938

阅读:135249 2024-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爱荷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7938号“爱荷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爱荷美”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再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13731号“爱荷美…

  申请人:南京爱荷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7938号“爱荷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爱荷美”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再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13731号“爱荷美 荷你一起长大 BIOBIM EKO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8357号“爱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属于近似商标不持异议。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出借书籍和杂志;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以外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及流程信息截图、发票、转账凭证、行政起诉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删减,引证商标一在“教育;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演出;音乐主持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出借书籍和杂志;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的复审,故在上述服务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爱荷美”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爱荷美”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8347938号“爱荷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荷美 68347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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