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鑫鑫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29578627号“CPS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原料等特点,缺少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之外,还大量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无相关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严重占用公共资源,对社会造成不良的有效。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多次抢注商标的行为属于干扰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于2019年6月17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CPSX”是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型号等,亦不足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CPSX”一词已成为“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常用词汇,且争议商标整体尚具有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