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意志飞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1615号“DEUTSCHE AIRCRAFT D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包含“DEUTSCHE”的多件商标已在第12、37、40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包含德国) 及德国专利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应视为德国及其所在的欧盟均同意申请商标使用与德国的国家名称近似的“DEUTSCHE”一词,申请商标不应适用禁用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申请商标注册证明公认证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商标已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获准注册,其可视为德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2类指定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