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克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滑县平安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滑县平安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169966号“科尔盛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尔盛邦”指定使用于第10类“腹带;医用X光装置;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37290号“科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牙钻;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动牙科设备”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且恶意抄袭、摹仿与抢注其知名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69966号“科尔盛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