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满坤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6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7504号、第19993849号、第19993855号、第27401595号、第27401596号、第34629751号、第68002341号、第68009953号、第70382077号、第705161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海报、产品实拍图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MK”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识别字母“MK”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十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