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30272号“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 74030272

阅读:75818 2024-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鸿霖瑞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0272号“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天津鸿霖瑞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0272号“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3982号、第37053799号、第38930143号、第42581422号、第193957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预结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4030272号“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婧·法式铁板烧 婧JING FASHITIEBANSHAO及图 74030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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