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宗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02216号“老丛王子LAO CONG WANG 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5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老丛王子”与引证商标“老黑王子”仅有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老丛”在字形、呼叫上易被识读为“老枞”,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