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嘉濠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开志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对第26825592号“嘉濠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食品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下“嘉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859101号“嘉豪KAHHOW”商标、第6913186号“嘉豪”商标、第6913183号“嘉豪及图”商标、第9312043号“嘉豪”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公司生产规模的相关图片证明材料;
3、申请人科研实力的相关图片证明;
4、申请人历年来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5、中国调味品协会“芥末、鸡汁、牛肉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邀请函;
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嘉濠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嘉豪”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