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93705号“石油V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1270号商标、第41类第14831513号商标、第5461223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图形相区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