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雅鲁藏步江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3577号“YARLUNG TSANG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以规避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2514号“雅鲁藏布江YALUZANGBU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之间的部分近似问题。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1573号“雅鲁藏布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乳清饮料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三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