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辉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3184号“安贝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3217号“安贝奇”商标、第25040117号“安贝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确定工人综合技能和其他职位要求的工作分析服务、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确定工人综合技能和其他职位要求的工作分析服务、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