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晨云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12038号“HUDABE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商标审撤字【2024】228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HUDABEAR”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HUDABEAR”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通过百度进行查询,复审商标两单词结合一起的含义“湖大熊”,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且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HUDABEAUTY”为迪拜著名彩妆品牌。申请人的“HUDABEAR”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并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的中文翻译;2、其他类似商标截图;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4、申请人商标墨西哥注册证书;5、申请人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洗面奶、清洁制剂、皮革膏、研磨材料、牙齿美白贴、香、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止。
我局经复审认为,复审商标“HUDABEAR”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复审商标可以维持注册的当然考量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复审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复审商标可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