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泽林悦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明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53012587号“私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整体意为“私密的功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私功夫”构成,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由汉字“私功夫”构成,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