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4301号“大家的家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大家的家”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日常用语。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经使用显著特征得以增强,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中的“DAJIA”、“DAJIA BAOXIAN”和图形要素已经单独或组合作为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充分证明这些要素本身各自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使其显著特征得到增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大家的家”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的结果、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大家的家”品牌简介手册、相关报道、品牌顶层设计合同及项目结算汇报、品牌策略手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荣誉证明、申请人名下相关类别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