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依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38077790号“MEY ST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日常用语,注册在核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其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名下共4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英文“MEY STORY”构成,尚无证据表明该英文组合属于日常用语,争议商标整体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