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84914号“楚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楚留香 12884914

阅读:89726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易创为(北京)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251号《关于第12884914号“楚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

  申请人:博易创为(北京)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251号《关于第12884914号“楚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及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7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依据在案的授权链条证据获得了《楚留香传奇》作品的改编权和维权的权利,是《楚留香传奇》作品的利害关系人,符合针对诉争商标“楚留香”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楚留香传奇》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均无异议,同时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其次,“楚留香”是楚留香系列作品的主要角色名称,也是《楚留香传奇》作品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作者古龙的创造性劳动,“楚留香”角色名称成为系列作品情节发展的主要线索,也是作品情节的核心,串联起楚留香系列作品的故事内容及人物关系,是楚留香系列作品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最后,各方当事人亦均认可“楚留香”作为楚留香系列作品的主要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案证据中的搜索引擎检索情况和媒体报道也显示了该角色名称具有知名度的情况。据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楚留香”角色名称已经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楚留香系列作品及作者古龙产生了稳定的对应联系。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者与楚留香系列作品或作者古龙之间存在授权或特定联系。因此对“楚留香”角色名称所可能产生的权益有保护的必要性。

  本案中,首先,虽然楚留香系列作品包括《楚留香传奇》和《楚留香新传》,但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享有《楚留香新传》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于争议商标文字“楚留香”是《楚留香新传》作品的主要角色名称,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毫无根据,主观上也不存在攀附他人在先权益的恶意。其次,被申请人系楚留香系列作品作者古龙之子,是唯一的继承人。相关公众在识别古龙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时,并不会排斥其与被申请人产生联系。无论是基于作品角色名称与作品作者之间的天然紧密联系,还是基于“楚留香”也是《楚留香新传》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均不能否定被申请人享有“楚留香”角色名称的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具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楚留香”的合理性。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自2014年起即开始与其他案外主体开展合作,针对包括《楚留香新传》在内的古龙作品在影视、游戏等领域进行开发。本案争议商标“楚留香”为文字商标,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被申请人使用“楚留香”角色名称的影视、游戏领域属于相同领域。被申请人也为“楚留香”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的提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具有不正当性,可以对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在先权益条款的适用。被诉裁定在不否认被申请人和宋氏企业均享有在先权益的前提下,以一方注册挤占另一方基于“楚留香”角色名称权益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为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非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制的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针对“楚留香”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而请求无效宣告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楚留香传奇》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契约书、授权书、著作权注册簿、著作权登记薄誊本、授权书等证据显示,古龙将《铁血传奇》(《楚留香传奇》曾用名)的“著作权及一切权利”让与真善美出版社,真善美出版社将前述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与宋氏企业,后GRL公司经宋氏企业授权许可使用《楚留香传奇》,并向申请人授予了《楚留香传奇》作品的改作权,宋氏企业又通过改作合约及补充合约将其拥有的古龙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维权权利授予了申请人。据此,在无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前述授权链条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可以认定申请人享有《楚留香传奇》作品的改编权和维权的权利。“楚留香”系《楚留香传奇》中的核心人物角色名称,是该部作品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基于“楚留香”角色名称所享有的权益应予确认。被申请人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系楚留香系列作品作者古龙之子,享有《楚留香新传》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楚留香”同样系《楚留香新传》中的核心人物角色名称,其与其他案外主体开展合作,针对包括《楚留香新传》在内的古龙作品在影视、游戏等领域进行开发,对“楚留香”角色名称商业价值的提升具有正面影响。被申请人同样基于“楚留香”角色名称享有合法权益,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应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制的范畴。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系楚留香系列作品作者古龙之子,享有《楚留香新传》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楚留香”同样系《楚留香新传》中的核心人物角色名称,其与其他案外主体开展合作,针对包括《楚留香新传》在内的古龙作品在影视、游戏等领域进行开发,对“楚留香”角色名称商业价值的提升具有正面影响。被申请人同样基于“楚留香”角色名称享有合法权益,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并非具有不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2884914号“楚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楚留香 12884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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