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2005271号“TOYSO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YSOK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服务;幼儿园”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交的“TOYSRUS及图”等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05271号“TOYSO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