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35363号“尚宫 特膳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宫 特膳吉及图 75035363

阅读:175321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弘大传承(北京)中医药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5363号“尚宫 特膳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470号“尚宫”商标、第13480008号“尚宫良方”商标、第13480…

  申请人:弘大传承(北京)中医药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5363号“尚宫 特膳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470号“尚宫”商标、第13480008号“尚宫良方”商标、第13480088号“尚宫良方”商标、第13480110号“尚宫良方”商标、第50683813号“宫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药用草药茶;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大量恶意囤积商标,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的有序经营管理,更是扰乱了我国商标的有序管理,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草药茶;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人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药用草药茶;婴儿食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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