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万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5364号“粤志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粤志愿”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顺利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粤志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