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566570号“劲能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劲能量 54566570

阅读:140762 2024-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38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5315536…

  申请人: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38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53155365号“劲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发市场混乱,造成诸多不利社会影响,损害原异议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三、原异议人是全球功能饮料领域的领军企业,与泰国天丝医药为合作伙伴,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在先裁定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购销合同及发票、购买记录(公证)、广告宣传证明材料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劲能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茶;糕点;谷类碾成的粗粉;谷类制品;咖啡”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可可;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加工工艺、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从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开来,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早在2011年就申请注册了“劲能”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于2021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处于事实上的并存状态。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亦应当核准注册。三、原异议人列举的第22316858号“劲能量”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和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商标的依据。四、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劲能”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五、与被异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茶、糕点、谷类碾成的粗粉、谷类制品、咖啡、咖啡饮料、可可、巧克力、曲奇饼干、甜食、燕麦片、燕麦食品商品上,2022年10月经我局核准转让本案申请人名下。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了异议。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劲能量”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注册的“劲能”商标以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4566570号“劲能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劲能量 545665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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