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好姐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好姐弟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773600号“祝氏好兄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祝氏好兄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虾味条;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调味品;食用芳香剂;食用淀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91856号“好兄弟HAOXIONGDI及图”、第19081157号“好弟兄HAODIXIONG及图”、第10162295号“好弟兄HAODIXI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虾味条;玉米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虾味条;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异议双方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联关系,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该条款的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73600号“祝氏好兄弟”商标在“糕点;虾味条;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