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顺景(佛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君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46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9655号、第74692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