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97010号“BCB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44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20年09月27日至2023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被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及吊牌上的图片;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采购合同和对应发票;
4、包装袋订购合同、发票;
5、销售发票;
6、订购发票;
7、近期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并且证明来源存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是“BCBG”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是抄袭而来。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申请人申请注册的“BCBG”系列商标列表、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商标档案及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被罩;被子”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南通梦得娇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9月13日至2025年7月13日。证据3、4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采购了无胶棉等产品,向南通旺盛箱包有限公司定制了“BCBG”品牌包装袋产品。证据5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了被子、四件套商品。结合证据1产品包装及吊牌上的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被子”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被子”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被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被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